首页--注册管理--通知公告--正文
 

关于社保参保单位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一致且未提供必要佐证材料人员名单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1-08-16

 

晋会协[2021]47号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2号)文件要求,我会依据财政部和人社部提供的注册会计师参保信息,对我省社保参保单位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不一致的929名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佐证材料进行了检查。截至2021年8月14日,仍有 266名注册会计师未按要求向我会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现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对到期仍未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我会将依法注销相关人员的注册会计师注册。

附件:公示名单.xls

 

附注:相关说明

1.未办理退休手续且无参保信息的,注册会计师本人应当提供目前所在事务所的个税缴纳证明或支付薪酬的银行账户记录、签字的业务报告等佐证材料。

2.国企内退或停薪留职、社保在原单位缴纳的,注册会计师本人应当提供原单位的内退或停薪留职文件或者书面证明(加盖原单位公章)、目前所在事务所的个税缴纳证明或支付薪酬的银行账户记录、签字的业务报告等佐证材料。

3.自行缴纳社保的,注册会计师本人应当提供事务所为其承担社保费用的凭证、在事务所的个税缴纳证明或支付薪酬的银行账户记录、签字的业务报告等佐证材料。

上述个税缴纳证明、银行账户记录、业务报告的覆盖期间均为 2020 年度。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8月16日

 

关闭

Copyright©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版权所有 晋ICP备13007560号

晋公网安备 14010602060640号

违规举报电话:0351-5639353
建议分辨率1024X768,IE6.0以上浏览器,将获得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