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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注册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21-09-03

注册会计师注册服务指南

2023213日修订)

 

一、适用范围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注册会计师注册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九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9年 3月15 日《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及相关管理工作。

四、受理机构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

五、决定机构

省注协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八、禁止性要求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八)《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七)项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人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九、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向省注协提交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详见附表)

(二)在所在事务所连续缴纳两年以上的社保证明(民生山西APP截图);

申请人属于人才交流中心等机构代理缴纳社保、或自行缴纳社保的,应当同时提交个人社保证明(民生山西APP截图)、最近两年个人收入所得税APP截图或支付薪酬的银行账户记录

申请人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当同时提交退休证或退休文件(查看原件,留复印件)、最近两年个人收入所得税APP截图或支付薪酬的银行账户记录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国企人员需要提供相应人事部门出具的备案审批证明 

为进一步规范退(离)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行为,按照中组发[2013]18号的有关规定,辞去公职或者(离)退休三年后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向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事务所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应当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信息或者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信息。

  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应当同时提交护照和签证信息以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信息。

十、申请接收

联系人:注册部

联系电话:0351-5639691

十一、办理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二、办理方式

(一)网上申请

注册申请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为注册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

网上申报具体操作: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点击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办理”→输入会计师事务所用户名、密码录入新注册人员相关信息→对所填报内容核对无误后,点击“保存并送审” 。

(二)审查

省注协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及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其注册申请。省注协受理注册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十三、办结时限

省注协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注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注册申请人。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一)批复发放

审查通过的,发放注册会计师证书和执业印章。审批未通过的,出具不予注册决定书。

(二)证照样式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注册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的方式将注册会计师证书及执业印章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申请人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十六条:对因前款第(四)项(即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被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由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十七条:申请人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申请材料的,由省级财政部门对申请人、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投诉电话:0351-5639692

(二)电子邮件投诉:863756923@qq.com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80号希望大厦

(二)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工作时间(年检期间除外)

二十、公开查询

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登录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注册管理栏目查询批复结果。

 二十一、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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