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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行衍生品交易会计准则可从其母国

发布日期: 2007-07-26
    银监会昨日(2007.7.25)在其网站公布了多项管理办法。其中,修改后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金融机构提交的衍生产品交易的会计制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会计标准;我国尚未有相关规定的,应当符合有关国际标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从其母国/母行会计标准。

  对于外资商业银行,《办法》规定,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必须获得其总行(地区总部)的正式授权,且其母国应具备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国监管当局应具备相应的监管能力。

  此外,《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授权和止损制度。金融机构进行衍生产品交易时,必须严格执行分级授权和敞口风险管理制度,任何重大的交易或新的衍生产品业务都应得到董事会的批准,或得到由董事会指定的高级管理层的同意。在因市场变化或决策失误出现账面浮亏时,要严格执行止损制度。金融机构对衍生产品交易主管和交易员应实行定期轮岗和强制带薪休假。

  银监会还同时公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以及修改后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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