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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涉农小额贷款税收实施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 2010-08-23
为加快农村金融的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5万元以下的涉农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按90%的利息收入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消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摘自:山西财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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