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法规--行业制度--正文
 

关于印发《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劳动保障制度》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0-09-19
晋会协【2009】48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行业属智力密集型行业,人才在行业发展中占据着特殊地位。建立和健全科学、合理的劳动保障制度是会计师事务所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行业概莫能外。《劳动合同法》要求以劳动合同的形式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而劳动规章制度是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基础,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现对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是时代和社会的要求,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
建立和健全会计师事务所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全行业贯彻实施劳动法,保障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是行业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和谐行业建设的举措和必然要求。当前,迫切需要全行业达成共识,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提高行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问题来抓。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是规范职工行为、维护职工利益、维持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保障,也是奖励或处分职工的重要依据,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使之既能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精神,保障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又能体现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是全行业都颇为关注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基础工程,必须引起全行业的高度重视。
二、建立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或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决定事项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告知劳动者。
三、订立劳动合同必须以健全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为基础。
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重视保护职工的知情权,使每一位职工都能充分了解单位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了解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单位应与全体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优秀职工,单位应尽量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使其对职业规划和发展空间有合理的预期。
劳动合同订立后,单位和职工均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随意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合同双方应该认识到,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双方权利最好的保护,守法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是最低的。
四、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必须做到内容合法、程序规范、公开透明
1、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否则该制度归于无效,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赔偿劳动者的实际损失。
2、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必须规范。首先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方案和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后,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根据工会法相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建立工会。
3、劳动规章制度必须向全体员工公示。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等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具备法律效力的必备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等事项,在会计师事务所公共区域、内部局域网发布,并以员工手册发放或文件传阅等方法传达给职工,由职工逐一签收后将签收的依据长期归档。
五、各会计师事务所订立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应力求全面。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行业特点,各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1、劳动报酬制度。是会计师事务所最核心的内部制度之一,可根据员工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薪酬制度,如对一线执业人员可采用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法,对行政后勤等支持岗位的人员采用固定工资加奖金发放法。
2、工作时间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对不同工作岗位的职工采用不同的工时制度,如对后勤人员可采用标准工时制,对一线执业人员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经职工本人同意安排加班的,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3、休息休假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2007第513号)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正当权利,因特殊情况安排节假日加班的或经职工本人同意不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4、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制度,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
5、社会保险及福利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保障员工患病或负伤期间的医疗待遇。
6、劳动纪律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纪律制度,包括考勤管理、请假管理、加班管理和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处理等内容。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应及时作出处理。
7、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保护会计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是每一名职工应尽的义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如董事会成员等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执业机构可根据需要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8、职工培训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培训与人力资源开发紧密结合,拓展培训的深度和内涵,实行全员培训,建立培训效果与激励挂钩机制,搭建学习型、知识型行业的平台。
9、聘用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聘用制度明确本单位的招聘原则、招聘程序及招聘后对职工的用工管理。
为帮助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完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省注协起草了《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劳动保障制度》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〇〇年六月五日
关闭

Copyright©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版权所有 晋ICP备13007560号

晋公网安备 14010602060640号

违规举报电话:0351-5639353
建议分辨率1024X768,IE6.0以上浏览器,将获得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