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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实行
防伪标识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9-05
晋会协[2010]86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0]22号)文件精神,推动科学发展,实现创先争优,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鉴证业务的监督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假冒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保障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市场秩序,且方便报告使用人及相关部门查询,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9月1日起对我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统一试行防伪标识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防伪标识管理的对象和范围
凡经山西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和分所均属防伪标识的管理对象。
防伪标识的范围为事务所依法出具的各类鉴证业务报告。
二、防伪标识的使用
从2010年9月1日起,各事务所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除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按照《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见附件)的有关规定使用防伪标识。
三、防伪标识业务的监管
(一)省注协将加大对鉴证业务报告的监管力度,重点检查执业准则和业务收费新标准的执行情况,核查已使用的防伪标识情况,可随机抽取业务报告工作底稿,指定事务所限期报送,检查执业质量。对不按规定实行防伪标识管理的事务所,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惩戒。
(二)省注协将与工商等部门建立协商联络机制,监督落实事务所实行防伪标识的情况。同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在省注协网站的防伪标识系统中设置查询栏目,以供鉴证报告使用人和相关部门查询。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协会监管部联系。
联系电话:0351-4086326;
技术服务:0351-8291222、8293222。
附件:《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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