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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发文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

发布日期: 2011-12-31
2011年12月27日,中注协发布《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发布实施,是中注协为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采取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开展创先争优制度建设年活动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地方注协对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从事审计工作经历等情况出具证明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地方注协按照24号令的要求,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明确审查内容,细化操作流程,严格责任主体,对严把事务所准入门槛,提高新办所的质量,起了积极作用。为了将各地好的做法形成制度,统一审查标准,统一审查内容,统一审查程序,统一出证质量,中注协出台了该《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共分四个部分,分别对出具证明工作的重要性、审查内容、审查程序和保障措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指导意见》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突出重点。遵循财政部第24号令,突出审查申请人的职业道德和胜任能力。在职业道德方面,《指导意见》要求申请人在申请出具相关证明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在申请出具相关证明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事务所而被地方注协作出不予出具相关证明的决定,或者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在胜任能力方面,《指导意见》要求申请人须报送本人出具的近五年审计业务报告档案全部目录,以及申请人直接参与、能够证明自己专业胜任能力的业务报告及工作底稿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地方注协也可以对申请人的其他业务报告随机抽查。
二是程序公正。审查程序涵盖了申请、受理、调查、审议、公示、出具证明和备案全过程。《指导意见》要求注册管理委员会或相关专门委员会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合伙人或者股东资格进行民主审议,并将符合条件拟出具证明的申请人姓名、出生年月、执业资格、执业经历等基本情况在本协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地方注协根据调查、审议和公示情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出具或者不予出具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的决定,且自出具证明之日起30日内将证明文件报送中注协备案,中注协发现出具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地方注协予以纠正。
三是简便易行。《指导意见》要求地方注协切实利用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成果,借助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执业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或者调阅业务报告和工作底稿,评价申请人是否具备担任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职业道德和胜任能力,手续简化;由全体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件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到地方注协办理,采取一所一审或者按月集中审核的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方便会员。
《指导意见》要求地方注协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效能,保证出具证明工作规范有序,形成制度完善、审查规范、程序严格的工作机制。同时要求地方注协还应将出具证明工作与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和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结合起来,对现有合伙人或股东的执业情况定期检查,对当年新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的执业情况,全部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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