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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加强央企注册会计师审计保密措施
发布日期: 2012-01-06
为了进一步规范
会计师事务所
承担中
央企
业
财务
决算
审计
行为,提高财务决算审计质量,促进
会计
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和规范发展,
财政部
和
国资委
近日联合下发《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2011]24号),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事项做出规定。
文件规定,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进入
全国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50位,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应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100位,具体名单以中国
注册会计师
协会每年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百家信息为准。经财政部、
证监会
审核推荐从事
H
股
企业审计且已经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同一家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应不少于2年,不超过5年;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15位且审计质量优良的会计师事务所,经相关企业申请、国资委核准,可适当延长审计年限,但
连续审计
年限应不超过8年。经财政部、证监会审核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计且已经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审计年限达到上述规定的,经相关企业申请、国资委核准,可自完成转制工商登记当年起延缓2年轮换,但连续审计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超过上述审计年限规定的,企业应当予以轮换。
财政部、国资委鼓励
证券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尤其是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央企业“走出去”的重点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为“走出去”的中央企业提供财务决算审计和相关咨询服务。
财政部、国资委要求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制度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外籍员工(含合伙人、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接触中央企业的涉密资料和信息,不得进入军工等涉密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现场。涉密资料、信息和涉密中央企业的认定,按照国家保密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含相应的软硬件设备)应当置于境内。该会计师事务所为
国际会计公司
的成员所、联系所、合作所或者与国际会计公司存在其他业务合作关系的,其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应当与国际会计公司物理隔离。
不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和相关咨询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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