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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上市公司限售股成本需CPA鉴证
发布日期: 2012-01-17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
上市公司
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
办法,近日,
财政部
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
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08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做出新规定。
限售股
文件规定,自2012年
3
月1
日
起,网上发行资金
申购
日在2012年3月1日(含)之后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新上市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定做好各项资料准备工作,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
成本
原值详细资料,以及
会计师事务所
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
鉴证报告
。
新上市公司每位持有限售股的
个人股
东应仅申报一个成本原值。个人取得的限售股有不同成本的,应对所持限售股以每次取得股份数量为
权重
进行成本加权平均以计算出每股的成本原值,即:
分次取得限售股的加权平均成本=(第一次取得限售股的每股成?原值×第一次取得限售股的股份数量+……+第n次取得限售股的每股成本原值×第n次取得限售股的股份数量)÷累计取得限售股的股份数量
新上市公司在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确实无法提供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将不再接受新上市公司申报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并按规定以实际转让
收入
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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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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