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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3-22
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
为做好我省201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以下简称报备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2〕8号)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要求,现就有关报备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将报备工作同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基本信息的填报、核对、确认,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内部管理及运行机制,为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二、为了确保基本信息报备信息安全、完整,201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仍实行书面与网络报备同步进行。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年度报备功能财政部于2012年3月15日开通,2012年5月31日关闭。各事务所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安排精通电脑操作、掌握本所基本情况的人员,专人专机按时报备。在口径相同的情况下,网上报备数据应与书面报备数据一致。
三、会计师事务所书面报备内容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附表1);
(2)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附表2);
(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4);
(5)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6)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情况(含
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公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向我厅报送附表1的同时,还应当
向总所设立地财政部门报送附表1。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财会[2010]14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收入明细表(附表3)和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4)应当经过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资总额或注册资本、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或股东)、办公场所等项目的填报与会计行业管理网中现存信息不一致的,要向我厅报送相关变更备案书面材料,进行变更备案。
各会计事务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保质保量地做好基本信息材料报备工作。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要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我厅将予以全省通报并列为当年重点检查对象。
  本通知涉及的相关附表按财政部要求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站(www.acc.gov.cn)和财政部会计司子网站(kjs.mof.gov.cn)下载。
联 系 人:山西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管理处 张云廷 刘美峰
  联系电话:0351—4157902 0351—2024955(带传真)
 
 附件:1、各会计师事务所书面报送的时间安排
2、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附表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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