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会协〔2018〕10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做好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2017年度财务报告报备业务收入确认工作,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17年度财务报告报备工作的补充通知》(会协〔2018〕9号)文件要求,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事务所业务收入仅指事务所本身的业务收入,不包括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专业机构业务收入。
二、“业务收入表”(会所02表附表1)中,事务所报备的“业务收入合计”(行次19),应与“事务所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业务收入”(行次20,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收入),以及“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全年业务收入”(行次21,以下简称纳税收入)一致。
如果审计报告收入与纳税收入不一致,应当按照纳税收入数填列“业务收入合计”并附说明。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事务所财务报告报备工作,增强责任意识,严格落实业务收入确认政策,加强财务会计信息报备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8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