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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转所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18-05-04

 

一、适用范围

注册会计师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或离开原事务所加入其他事务所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 

《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会协[2008]105号)

三、办理机构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

四、转所条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1.拟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2.离开原事务所加入其他事务所执业的;

3.在同一家事务所总所与分所、分所与分所之间工作调动的;

4.因事务所合并、分立需要的;

5.事务所跨省迁移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关系转为协会代管:

1.拟成为新设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

2.已办理完转出手续,尚无其他事务所同意转入的; 

3.协会认为其他情形可以代管的。

由省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其注册会计师关系保留1年。超过1年仍未转入其他事务所的,省注协应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禁止性要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申请转所:

1.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合伙人(股东)代表;

2.接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期间;

3.原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拟成为其他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时,尚未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

4.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5.未交纳注册会计师个人会费的;

6.注册会计师年检期间;

7.省注协认为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转所材料目录

1.《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转所申请表》)一式3份,由本省转外省事务所的一式4份;事务所合并、分立或跨省迁移需批量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的,可以简化填表手续,由事务所提交《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汇总表》(附表2);

2.注册会计师证书;

3.与转出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出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外省转入本省事务所的无需提供);

4.与转入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有效人事档案托管证明或退休证明等文件复印件;

6.转出所为注册会计师缴纳的最近一年的社保缴费证明原件;

7.如果申请人为中共党员的,应提交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8.新设立事务所分所负责人不能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的,应当提供总所出具的说明材料和办理注册、转所及年检等事项的授权文件。

特别提示:

新设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本人到省注协办理转所手续。

本省转外省事务所的,不需要提供“申请转所材料目录”的4、5、6,同时缴纳在本省执业期间的会费。

以上申请材料中凡涉及复印件的,均须提供原件以备核对。

七、办理程序

(一)书面申请材料流转程序

1.注册会计师应当先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出所,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加盖转出所公章。

2.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经转出所同意的《转所申请表》送转入所,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加盖转入所公章。

3.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经转出所和转入所签章同意的《转所申请表》及其他转所应提交的材料,到省注协办理转所手续。

(二)审查办理

1.省注协对转所申请人提交的转所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提供转所申请材料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省注协按照《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必要时,对《转所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经审核符合转所条件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在《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盖章并签署意见。

3.由省注协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网上转所程序。

八、信息公告

省注协在批准注册会计师转所后,将注册会计师转所信息在省注协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

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太原市迎泽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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