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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4-24

 

晋会协[2019]23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登记办法(试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单位会员登记工作,要以落实中央“放管服”精神 为指导,突出规范性、便捷性,结合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年检、 信息报备等常规工作同步开展,充分利用和借助现代信息化手 段,避免增加会计师事务所负担。

二、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不需重新办理单位会员入会手续。其会员身份确认工作,与 2019 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同步进行。 年检工作结束后,可通过一定方式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在中注协或地方注协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单位会员证书。单位会员证书格 式由中注协统一设计,在系统中自动生成。会员证书将加盖中注 协及地方注协公章(电子章)。

三、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已入会的单位会员,其核心信息发生变更的,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相应信息录入及变更备案工作之后,由系统自动生成新的单位会员证,供会计师事务所下载使用。

四、地方注协应当根据自身的工作实际,以及网上办公的实现情况,不断提高单位会员证书申请获取的便利化,简化工作流程。

五、各地注协及时了解和反馈会计师事务所对单位会员登记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改进和优化工作流程。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登记办法(试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登记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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