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综合信息--协会公告--正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管理人可以由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担任

发布日期: 2006-09-04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和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将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新通过的《企业破产法》不仅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破产事宜,还首次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其中,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将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依据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企业破产法》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可以担任企业破产清算管理人的规定,为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相关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闭

Copyright©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版权所有 晋ICP备13007560号

晋公网安备 14010602060640号

违规举报电话:0351-5639353
建议分辨率1024X768,IE6.0以上浏览器,将获得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