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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06-09-07

 

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综合水平,加快做大做强的步伐,构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能够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给予正确引导的、公平公正客观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体系,现制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思想是:结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状况和行业特点,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师事务所整体实力和综合素质,全面科学地引导会计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和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组织一次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参加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

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不参加当年度的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二)未按时履行会计师事务所会员义务的;

(三)填报评价信息数据严重失实的;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定不能参加当年度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水平、继续教育情况、注册会计师队伍状况、处罚和惩戒情况等四个方面。《评价办法》采用设置指标权重与备抵项目直接抵扣相结合的百分制方式。

第六条  《评价办法》设置三项基本评价指标和两项备抵指标。三项基本评价指标分别为总收入、继续教育情况和CPA人数;两项备抵指标为行政处罚情况和行业惩戒情况。

第七条  综合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其中(1)总收入权重占70%;(2)继续教育情况权重占20%,由接受培训完成率和领军人才数量两个指标构成,这两项指标在继续教育情况得分中所占的权重分别是70%和30%;(3)CPA人数权重占10%;(4)两项备抵指标直接扣分,其中:行政处罚中,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任意两项并处的一次扣8分,受到暂停业务处罚的一次扣10分;行业惩戒中,受到训诫的一次扣3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扣5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扣7分。

第八条  综合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得分=总收入情况得分 + 继续教育情况得分 + 注册会计师人数情况得分 - 处罚和惩戒情况扣分值

其中:

1)总收入情况得分=(某事务所总收入/当年最高总收入)×100×70%

 

2)继续教育情况得分=(某事务所继续教育情况/当年最佳的继续教育情况)×100×20%

继续教育情况=70×接受培训完成率+3×领军人才数量

3)注册会计师人数情况得分=(某事务所CPA人数/当年最多CPA人数)×100×10%

4)处罚和惩戒情况扣分值=(某事务所总收入/当年最高总收入)×[当年受到暂停业务处罚的次数×10当年受到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任意两项并处的次数×8+当年受到训诫的次数×3+当年受到通报批评的次数×5+ 当年受到公开谴责的次数×7]

第九条  综合评价的各项指标具体说明如下:

(一)总收入,指评价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总收入,以事务所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上交会费时确认的实际收入数据为依据。当年最高总收入,为当年总收入领先的事务所的数据。

(二)继续教育情况,包括接受培训完成率和领军人才数量两项指标。接受培训完成率,指截止到评价年度末,会计师事务所内完成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事务所内注册会计师人数的比率。领军人才数量,以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中注协组织的行业综合能力测试,并选拔为领军人才后备军的人数为评分基数,每增加一名领军人才该指标增加3分;最高分为30分。当年最佳的继续教育情况,为当年继续教育情况领先的事务所的数据。

(三)注册会计师人数,以评价年度末(12月31日)会计事务所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注册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数据为依据。当年最多CPA人数,为当年CPA人数领先的事务所的数据。

(四)处罚和惩戒情况,包括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指评价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受到财政部等行政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给予的行业惩戒的情况。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诚信档案记录的数据为依据。评价时只计算会计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会计师事务所因同一事件,同时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分别计算其接受的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扣分值;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上三项或其中任意两项并处的,只算做一次行政处罚

第十条  参加排名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填写《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并按规定交由所在地的地方注协审核。有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分所需填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分所情况表》),并交由分所所在地的地方注协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情况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填写情况严重失实,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地方注协负责审核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填报的《情况表》和辖区内分所填报的《分所情况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序,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最终得分,按分数由高到低排列。

第十三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结果后,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WWW.CICPA.ORG.CN)以及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布综合评价前百家的信息。

第十四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程序如下:

(一)每年四月份,由地方注协组织本会符合综合评价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自愿原则填报《情况表》、《分所情况表》,并审核《情况表》、《分所情况表》,上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每年五月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情况,组织对已上报《情况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如发现填写情况严重失实,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处理。

(三)每年六月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整理好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数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综合评价。

(四)每年七月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再次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综合评价得分排序,并按规定程序审定。

(五)每年七月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通过新闻媒介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公布综合评价前百家的信息。

第十五条  《评价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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