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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质量检查通告

发布日期: 2025-05-30

晋会协202530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按照财会监督专项行动和2024年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监督提质年”主题活动的部署安排,根据《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财办监〔2020〕10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4〕37号),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印发《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晋会协〔2024〕56号)与山西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对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联合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24年,省财政厅及省注协对80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检查,覆盖面超过省内会计师事务所总量(检查发文之日为346家)的23%。根据检查结果,省财政厅及省注协对24家会计师事务所、57名注册会计师作出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其中,16家会计师事务所被暂停经营业务,3家会计师事务所被警告;28名注册会计师被暂停实施业务,18名注册会计师被警告。省注协对3家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2家事务所予以训诫;对6名注册会计师予以通报批评、5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训诫。处罚惩戒事务所数量超过检查事务所总量的30%。此外,省财政厅对8家事务所下发监管关注函,省注协对4家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二、主要问题

(一)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方面

2024年为非证券所实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的首年。检查发现,80家事务所中,50%以上事务所未依据最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三项质量管理准则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制度进行更新;60%以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和复核程序未执行或形式化,未按照制定的相关制度、相关程序实施,未见实际执行质量管理和复核程序的记录。事务所未修订或未实质执行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在设计及实施方面存在缺陷,执业行为不符合质量控制相关规定、职业道德守则和业务准则的要求。

(二)一体化管理自评结果报送情况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2〕12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一体化管理情况自评结果。检查发现,80家事务所中,仅有21家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完成一体化管理情况自评结果报备,在受检事务所中的占比达26.25%。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全省总计346家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完成一体化管理情况自评结果报备的事务所仅有91家,在全省事务所总量中占比为26.38%。事务所对一体化管理认识不到位,内部管理有差距,制约了事务所管理质效。

(三)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情况

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规定,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末,以本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检查发现,80家事务所中,14家事务所未能依规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在受检事务所中的占比达17.5%。其中8家事务所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占比为10% ,6家事务所计提金额不足,占比为7.5%。事务所负责人职业风险意识欠缺,未按规定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对保障事务所稳健运营,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四)审计程序方面

检查发现,30%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初步业务活动、风险评估程序和实质性程序实施不到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未记录业务风险的初步评估情况;未编制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或编制流于形式,或内容不完整;风险评估程序未实施或形式化;重要性水平确定不合理或存在缺陷;控制程序实施不到位,未实质实施内部控制测试;实质性程序实施不到位,银行函证未实施或未全部实施、未对应收账款及其他往来款项实施函证或替代审计程序;未实施存货监盘等。事务所未实施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难以支持得出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三、典型案例 

(一)未按规定对审计报告赋码

A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3年度未赋码报告41份,占出具报告总数的75.93%;2024年1-6月出具未赋码报告10份,占出具报告总数的41.67%。此外,该所还存在出具审计报告时,重要科目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等严重问题。省财政厅给予该所暂停经营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

(二)向其他机构支付介绍费

B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存在向其他机构支付介绍业务费的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 3 号——提供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省注协对该所实施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三)未实施风险评估程序

C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检查时被抽取的3份工作底稿均未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也未说明原因,直接实施实质性程序。此外,该所还存在重要性水平确定不合理,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的问题。省注协给予该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训诫的行业惩戒。 

(四)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D审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检查时被抽取的3份工作底稿中,均存在重要科目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省财政厅给予该所暂停经营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给予签字注册会计师暂停执业1至2个月的行政处罚。

(五)未实施重要的审计程序

E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在检查时被抽取的3份工作底稿中,均存在重要科目未实施重要的审计程序。省财政厅给予该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暂停执业2个月的行政处罚。

(六)审计结论不准确

F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XX装配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年产160 万XX装备式建筑新材料项目实施及投资情况出具专项审?报告,将预付工程及设备款计入项目已完成投资,形成审计结论不准确。此外,该所其他被抽查审计业务中还存在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等问题。省财政厅给予该所暂停经营业务2个月的行政处罚,分别给予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暂停执业1个月和警告的行政处罚。

(七)审计证据不支持审计意见

G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在检查时被抽取的3份工作底稿中,均存在部分往来科目实施函证程序回函时间晚于报告日的问题。此外,该所还存在未编制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等问题。省注协给予该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通报批评的行业惩戒。 

(八)违规从事证券业务

H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未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情况下为新三板公司出具年度审计报告,且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2号)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财会〔2020〕11号)第四条的规定。省财政厅给予该所警告并暂停经营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给予签字注册会计师暂停执业2个月的行政处罚。

(九)审计工作底稿不规范、不完整

I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在检查时被抽取的3份审计报告中,审计工作底稿存在诸多问题,如业务承接评价表同意承接时间晚于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时间、风险评估底稿和实质性程序底稿编制时间;管理层声明书日期早于业务承接日期、风险评估底稿编制日期和实质性程序底稿编制日期;底稿中对于使用的会计准则、制度描述前后不一致。此外,该所还存在出具审计报告时,重要科目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等严重问题。省财政厅给予该所警告并暂停经营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分别给予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暂停执业1个月和2个月的行政处罚。

J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XX县城市住宅开发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存在诸多问题,如初步业务活动中表述是首次委托,业务承接表中注明连续审计;审计报告日期晚于报告批准报出日。此外,该所还存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等问题。省注协给予该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通报批评的行业惩戒。 

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引以为戒,加强诚信建设,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完善内部治理,有效发挥中介机构执业监督作用。

下一步,省注协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财会〔2024〕27号)的精神,按照中?协工作要求,主动与行政监管部门强化沟通协调,形成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日常监管中,省注协也将坚持把提升事务所执业质量作为重要工作目标,着力加强对检查成果的有效运用。对违法违规行为,秉持零容忍的态度,持续保持严监管、强震慑的高压态势,重塑行业良好执业形象,为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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