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敏
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的会计分类与列报
银行理财产品是由商业银行设计并发行的,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金融产品。《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规定,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2012年12月,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允许上市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流动性好、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产品(如固定收益类的国债、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投资产品等),为上市公司用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扫清了障碍,拉开了上市公司大规模购买理财产品的序幕。
一、银行理财产品常见类型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其中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又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按收益类型分为以下三类:A.固定收益类(保本保固定收益),对应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中的固定收益型;B.保本浮动收益类(包括保本保固定收益附加浮动收益及保本不保收益),包含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中的承诺最低收益并享有其他收益型及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C.不保本浮动收益类(不保本不保收益),对应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实质属于委托理财;企业是委托人,理财产品的发行人是代理人,代为管理企业受托的理财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支付的现金)。企业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金融资产,因为其代表从其他单位(银行)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由于理财产品的发行人必须向理财产品?购买方支付现金,而发行人并不拥有无条件避免交付现金的权利,因而企业购买的理财产品,通常属于债务工具投资,虽然理财产品的资金投向可能是股权市场,但对于不控制理财产品的投资方而言,收取现金的权利符合债务工具的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因此,企业购买上述A、B、C三类理财产品,应该按照准则要求划分为四类金融资产核算,在进行此分类时,除了考虑是否保本保收益,还要考虑企业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以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等。
二、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分类
(一)固定收益类
属于纯债权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其未来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如商业银行发行的保本保收益且无上浮收益的理财产品、信托公司发行的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证券公司发行的固定收益类的资产管理计划等理财产品。其中,不具有活跃市场的不能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根据企业投资目的分类为贷款或应收款项、初始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具有活跃市场的,若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可以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或者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鉴于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通常难以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而且通常无报价,即通常不存在活跃市场,因此固定收益类的理财产品极少可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另外,对于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类的理财产品,因其不属于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而是委托银行进行理财,通常不属于现金类别。
(二)保本浮动收益类
如信托公司发行的保本浮动收益型信托产品、证券公司发行的保本浮动收益型的资产管理计划等。如果收益与利率、汇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等基础金融变量挂钩,则该等理财产品在主债务合同中嵌入了衍生工具,属于混合金融工具,需要考虑是否需要进行分拆,或者整体上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收益未与利率、汇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等基础金融变量挂钩,则可以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若混合工具并非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工具,嵌入的特征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且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债务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并不紧密相关,则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与主合同分离,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一般归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除非被作为有效套期工具)。但若无法在取得时或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对其进行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此类理财产品由于未来回收金额不是固定或可确定的,不能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且通常不存在活跃市场,因此也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不保本浮动收益类
如各类可随时公开赎回的开放式基金、可公开交易的封闭式基金类理财产品。各类银行发行的具有固定到期日、不可提前赎回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信托公司发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信托产品、证券公司发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资产管理计划等,因其通常不具有活跃市场,若企业的持有目的为按公允价值管理该投资,可以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若可随时赎回或可公开交易,且企业的持有目的是近期出售或从价格的短期波动或买卖差价中获利,则可以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由于此类投资未来回收金额不是固定或可确定的,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或贷款和应收款项。不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也可能嵌入衍生工具,但若以投资单位计价的赎回金额反映了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则嵌入的衍生工具通常与主合同紧密相关,从而不需要分拆,混合工具整体可以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三、理财产品投资的报表列报
对于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理财产品,应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项目。
对于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类别的理财产品,由于我国采用固定报表格式,因此对于非金融类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要先区分企业购买的理财产品是流动资产还是非流动资产。对于具有固定期限,且其剩余期限少于12个月的理财产品属于流动资产,可以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应收款”或“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其他的理财产品则属于非流动资产,可以列示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委托理财产品类别 | 金融资产分类 | 理财产品举例 |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贷款和应收款项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初始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
A.固定收益类(保本保固定收益) | × | √ 持有目的为按公允价值管理 | √ 其他情况下 | √极少具有活跃市场的 | √持有目的是在持有期间获取固定收益 | 银行发行的保本保收益且无上浮收益的理财产品、信托公司发行的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证券公司发行的固定收益类的资产管理计划等。如利率期限均固定的协议存款。 |
B.保本浮动收益类(包括保本保固定收益附加浮动收益及保本不保收益) | √ 单独的衍生工具 | × | × | × | √(本金及固定收益部分) | 分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贷款和应收款项”。如部分结构性存款。 |
× | √持有目的为按公允价值管理 | √ 其他情况下 | ×金额不是固定或可确定的 | × | 具有固定到期日、不可提前赎回的、非固定收益类的理财产品,如信托公司发行的保本浮动收益型信托产品、证券公司发行的保本浮动收益型的资产管理计划等。 |
C.不保本浮动收益类(不保本不保收益) | × | √持有目的为按公允价值管理 | √ 其他情况下 | ×金额不是固定或可确定的 | × | 具有固定到期日、不可提前赎回、不保本的非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如信托公司发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信托产品、证券公司发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的资产管理计划等。 |
√持有目的是近期出售或从价格的短期波动或买卖差价中获利 | √ 持有目的为按公允价值管理 | √ 其他情况下 | ×无固定到期日且金额不是固定或可确定的 | × | 可随时公开赎回的开放式基金、可公开交易的封闭式基金类理财产品(如货币基金—“余额宝”等) |
理财产品投资报表列示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1年内到期:“其他流动资产”;其余:“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1年内到期:“其他应收款”或“其他流动资产”;其余:“其他非流动资产” | 理财产品处置收益在利润表“投资收益”列示。 对于非金融企业,理财产品投资的现金流属于投资活动,分别在“支付/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列示。注 |
注:对于期限短、可随时转换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可在现金流量表中列示为现金等价物。如可以随时支取、且无重大罚息的协议存款。
四、理财产品投资的后续计量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对于准则要求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除了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可以按成本计量外,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理财产品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实务中,可以按约定收益率或预期收益率进行计量。或者,如果理财产品期限短、价值变动不大,可以将成本作为其公允价值的近似值。
(作者单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山西分所)